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曾某某来到惠阳区**街道办**村**厂旁边工商银行柜员机取钱,取钱后其忘记取卡(卡号为62220320080********)。随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该柜员机取款,发现该柜员机显示取款操作页面,一时贪念盗走卡上的3000元。被害人曾某某发现卡内钱被盗后即报警,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街道办**村**塘**货仓附近一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房间内缴获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20320080********)和现金2500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对曾某某进行了赔偿,曾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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