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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8年5月中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东平三路边防宿舍楼一楼楼梯旁边,盗窃一辆大阳豪爵110C机动摩托车。该机动摩托车后箱内何某某值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及约300元现金一同被盗窃。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3200元。

2.于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香港街附近,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仔”(身份未查明)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建设牌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建设牌电动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建设牌电动摩托车的车架号码暂未查清。该建设牌电动摩托车的价格约为2800元。

3.于2019年11月25日l3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某某”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红色国产125C(本田WH125-3A)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国产125C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国产125C摩托车的车架号码为SZWPMl07J7T0000l7。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国产125C摩托车的价格为3300元。

4.于2019年11月中旬某日13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仔”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红色本田(五羊100C)女装机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红色本田女装机动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红色本田女装机动摩托车的车架号码为173721458051446。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蓝灰色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4823元。

5.于2019年11月下旬某日中午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某某”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蓝灰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蓝灰色电动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蓝灰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车架号码为LR4DEl60IK60001003。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蓝灰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3000元。

6.于2019年10月下旬某日12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仔”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雅迪牌(米彩五代TDR2067E)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R4NE0803K1024467。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3230元。

7.于2019年11月上旬某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仔”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时明知该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该辆被盗窃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的型号为 TL800DQT-22A,车架号:LGMMVGNA8K0305309,电动机号:TLWDFCVKK0626426。经徐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的价格为3040元。    

8、2019年10月初某日上午10时许,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木兰大道西侧路边,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绰号为“洪仔”的男子购买一辆盗窃所得的蓝色本田(五羊100C)机动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蓝色本田机动系盗窃所得。该蓝色本田机动摩托车的车架号码己被磨,暂未查清。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窃的蓝色本田机动摩托车的价格为 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头挂锁、螺丝刀工具、电动车等(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7.陈某某手机内的电动车、摩托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动车或摩托车,仍多次予以收购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355页,检察卷1册19页。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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