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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小孩因生病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大众医院5楼10病床住院治疗,陈某甲进行照看。次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趁11号病床只有三岁的陈某乙之际,便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病床小包内的420元现金盗走。2020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趁11床病人家属被害人刘某某离开病房之际,将熟睡中的陈某乙佩戴的黄金吊坠偷走。不久后,被告人陈某甲又趁刘某某外出查看监控之机,将其放在病床手提包中的一对黄金耳环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叫中心认证,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189元、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珈

2020年1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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