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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以,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室。2016年1月份因盗窃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海克期电竞网咖”楼下发现受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钦州F****1雅迪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将该车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615.5元。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某某

检察官助理:雷某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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