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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40号

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浦北县浦北**学**部***附近路段,偷窃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上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20年6月11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也于同日在陈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同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电动车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李某甲的陈述;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某某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检察官助理李晓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6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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