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大参林药房,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的一盒坤泰胶囊(价值95元)、两盒定坤丹(共价值390元)盗走。
2、2020年7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大参林药房,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的一盒坤泰胶囊(价值95元)盗走。
3、2020年8月17日23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路**大厦**铺“**靓汤”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黎某某在店内正在充电的一部Iphone 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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