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来到**镇**路**售楼部斜对面的巷子里将一辆未上锁的蓝色的绿驹牌电动车推走至**河边用竹子掩盖。2020年5月26日陈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来家里调查,晚7时其欲将电动车放回原处,当推到**进村口的时候被公安巡逻车发现带回调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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