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住广西平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新动力摩托车电动车修配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L****9的威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334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收缴发还被害人。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购车发票、收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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