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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平乐县源头镇市场成衣行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浩爵牌红色男式摩托车,后将摩托车放在平乐县同安镇白山头村33号其家中。经估价,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浩爵牌红色男式摩托车;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平乐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2册8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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