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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 2015年5月26日被玉林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2019年4月18日被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容县容州镇城西路285号门前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盗走。经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

二、2018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容县容州镇桂南东街87号门口处,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建设本田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检察官助理:谢功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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