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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南宁市西乡塘区**********后面自建房**楼**室内实施盗窃,在其翻找皮包内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从陈某某身上扣押到其盗窃的美元和柬埔寨瑞尔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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