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3月6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8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宁市江南区**路**楼下寻找作案目标时,见农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港马牌电动车(车主系被害人农某某)未锁大锁,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见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轩辕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趁无人之际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606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收据、合格证、保修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 证人农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农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捷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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