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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 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 2月2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北流市**镇粮所车棚处,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缴并发还给莫某某。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670元。

2、2019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去到广东省高州市**镇**塘**村被害人张某某鸡舍处,将张某某圈养在该处的一只鸡盗走。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黄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蟠龙村土地庙处,将该庙功德箱内的10余元钱盗走。

4、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黄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蟠龙村土地庙处,将该庙功德箱内的4元钱盗走。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许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蟠龙村土地庙处,欲将该庙功德箱内的钱盗走过程中,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五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684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3、辨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4、价格鉴定意见;5、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检察官助理:关梅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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