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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路**巷**号,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王某玉的苹果XSMAX手机夺走,后将被害人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14600元盗走,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关某、李某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玉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8.案发现场监控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0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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