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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金洲市场门口,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8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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