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称),男性,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2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2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楼下一家**快递门店时,看到该店的大门敞开,店内无人看管,于是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然后迅速离开。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外卖店铺时,看到店铺的大门敞开,店内无人看管,于是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iPhone 7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0元)盗走,然后迅速离开。

2019年12月13日2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福田区**坊**栋楼下抓住被告人陈某某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