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仲恺高新区**街道办**街**巷**号**快递应聘业务员。次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店上班时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铃霸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666.66元)。案发后,涉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6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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