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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现住惠东县**街道**埔**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中路**号门口时,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蒙德王牌MD125T-29E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的车钥匙插在车上,即上前将该摩托车窃走。破案后,追缴回赃车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坚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二张。

3、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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