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白云区**路**栋**房(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趁同租住在本市荔湾区**华府**栋**房的被害人陈某甲不在房中之时,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放在睡房的一双以人民币2850元购回来的阿迪达思牌运动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趁同住的被害人陈某甲不在房中之时,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放在睡房衣柜里的美国Supyeme品牌衣服八件,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证人项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1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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