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塘**号。201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屋,从二楼阳台爬进房屋,在三楼一房间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房间内一条铂金项链、一条吊坠银链、一条翡翠脚链(三件饰品共价值人民币3000元)及用红包分装现金14301元偷走。陈某某准备逃离房屋时,被刘某某等人发现并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现金及三件饰品。破案后,起获的财物已发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臻
检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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