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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聂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期间,陈某某在聂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市**镇**村一出租屋内,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聂的支付宝账户分四次共盗刷了980元。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再次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聂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二次共盗刷了3300元。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派遣公司宿舍**房将陈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赃款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10月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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