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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6时48分,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企石镇**路***号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在该废品站盗走现金约11000元、一枚戒指和一根项链(自报约值7000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在本市企石镇上截村黄金积工业区御神机电厂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害人赵治标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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