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天明寺,在寺庙内的三圣殿和天王殿里使用“粘板”从功德箱内盗取人民币100余元;
2.2019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天明寺,在寺庙内的大雄宝殿里试图使用“粘板”从功德箱里盗取财物,但由于“粘板”掉落在功德箱里,故未盗取到财物;
3.2019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天明寺,在寺庙内的三圣殿里使用“粘板”从功德箱里盗取人民币20余元;
4,2019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天明寺,在寺庙内的请香处使用“粘板”从功德箱里盗取财物人民币5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17时许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路**号被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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