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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江苏省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平安路南溪花园小区内,采用手扯、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在该小区3栋4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MGZY型96V的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停放在岳池县九龙镇田园路出租屋。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33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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