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楼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3月26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小区、**家属院门口等地,多次采取砸毁车玻璃方式窃取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54.5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共计9764元。
1.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北门西侧,砸毁被害人江某某京******号奥迪A8L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金色华为荣耀畅玩6手机一部、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被盗手机价值12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717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北头,砸毁被害人吴某甲******号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现金3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320元。
3.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路**路南,砸毁被害人沈某某******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现金30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180元。
4.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路东,砸毁被害人黄某某******号黑色哈弗H6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现金230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760元。
5.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西,砸毁被害人费某某******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男士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30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380元。
6.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道**楼**路南,砸毁被害人谷某某******号白色长安CS55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现金1300元、行车记录仪一个,被盗行车记录仪价值350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350元。
7.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南门斜对过,砸毁被害人马某某******号白色本田轿车右前门车玻璃,窃取山东一卡通礼遇卡2张,卡内金额分别为111.58元、995元,价值共计1106.58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322元。案发后,被盗一卡通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南停车场,砸毁被害人游某某******号白色雷佛兰越野车左前门车玻璃,窃取车内南京(炫赫门)卷烟3盒,价值48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修车收据等;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吴某乙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小区**号小区附近等地,多次采取砸毁车玻璃方式意欲窃取车内财物未果,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共计5920元。
1.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陶都新韵南区东门北头,砸毁被害人杜某某鲁******号黑色沃尔沃S90轿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700元。
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第一实验小学大门西侧,砸毁被害人雷某甲******号黑色奥迪A4轿车右前门车玻璃,将车内驾驶证和行驶证丢弃。被损毁车玻璃价值800元。
3.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小区**路南,砸毁被害人王某某******号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左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750元。
4.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东南角,砸毁被害人焦某某******号白色哈弗H6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290元。
5.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陶都新韵南区北门东,砸毁被害人杨某某******棕色别克昂科威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590元。
6.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南区北门东,砸毁被害人郝某某******号黑色凯迪拉克XT5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1000元。
7.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处,砸毁被害人李某某******号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300元。
8.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处,砸毁被害人吴某丙******号黑色轿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450元。
9.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路交叉路口东,砸毁被害人邵某某******号白色凯迪拉克XT5越野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800元。
10.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路与青年路口***网吧西侧,砸毁被害人李某某******银色别克商务车右前门车玻璃,未窃取到财物。被损毁车玻璃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修车收据等;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3.被害人杜某某、雷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854.58元,造成财产损失价值97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未果,但损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夏梦
2020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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