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7********,汉族,大专文化,原**烧烤店烧烤师,籍贯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村,户籍地莱芜区**,现住莱芜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趁丁某某(女,系**烧烤店经营者)不备窃取丁某某手机开机密码及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后,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份,陈某某利用帮助丁某某下载或清理软件使用丁某某手机的机会通过李某某手机支付宝分六次秘密向自己转账9700元,并通过丁某某微信亲属卡功能秘密绑定其微信后消费丁某某微信金额750元。案发后,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对丁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丁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555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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