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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镇**村**楼村**号。因诈骗,于2020年3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张某乙银行卡内的钱分三次,共计61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微信内,赃款用于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马雯晴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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