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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4日13时许,翻墙进入临清市烟店镇郑厂村王某某家偷东西时,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预谋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书浩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奇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32875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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