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郎某某**镇**路**商业街**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郎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郎某某**镇杨某某**足浴店和潘某某私房菜店打过工熟悉环境的条件,对两家实施盗窃共四次,盗窃价值合计人民币1268元。
1.2019年6月,陈某某趁**镇**足浴店老板杨某某不在家进入店内,盗窃女式双肩包一个、炒锅一个、女式风衣一件。经鉴定价值54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9日19时许,陈某某趁**镇**足浴店老板杨某某不在家进入店内,盗走一件黑色女款棉袄(内有现金320元和一副眼镜)、一件长款线衣和一个盆、一块猪肉和一些老鼠肉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251元。
3.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陈某某到**镇潘某某私房菜店门口,将门口晾晒的23节香肠盗走。经鉴定价值243元。
4.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陈某某到**镇潘某某私房菜店门口,将门口晾晒的4只咸鸭子盗走。经鉴定价值400元。
被盗物品价值948元,现金320元,合计人民币1268元。案发后,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被盗钱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物品返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郎某某价格监测认证中心结论书》、《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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