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商城县人,住商城县***乡***管理站。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宁国市、歙县、绩溪县,以开锁工具开门及推门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2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宁国市老汽车站斜对面的***五金机电门市部,用开锁工具打开该店卷闸门进入,在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歙县徽城镇小北街***号***烧饼店,拉开店内侧门进入,在收银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3.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绩溪县***公司门市部,用开锁工具打开该店卷闸门进入,在收银台两个抽屉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旌德县被绩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钱款被起获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起子、开锁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绩溪县公安局等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流窜作案,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许琴
检察官助理:张 盼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绩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