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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13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附近,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轿车(车牌号:皖****)副驾驶车窗玻璃撬碎,将车内两把****车钥匙盗走后离开,随后陈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路边白色****越野车(车牌号:皖****)副驾驶玻璃撬碎,发现车内没有有价值物品后离开,之后陈某某来到田家庵区****楼下,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棕色****汽车(车牌号:皖****)副驾驶玻璃撬碎,钻入车内,从车辆手刹上的“手套箱”里盗走100元现金、苹果Series3智能手表一个、一包黄壳“徽商”牌粗支香烟(市场价:40元/包),从后备箱内一塑料箱中盗走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一部白色苹果7plus手机、白色苹果耳机的盒子一个,从现场离开后就近将苹果Series3智能手表、黑色华为P20手机、白色苹果7P手机、白色苹果耳机的盒子丢弃至****花池内,然后陈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汽车(车牌号:皖****)副驾驶玻璃撬碎,发现车内没有有价值物品后离开现场。

经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白色****牌轿车(车牌号:皖****)车内被盗物品:****车钥匙的认定价格为850.5元/把,两把共计1703元的;棕色****汽车(车牌号:皖****)车内被盗物品:苹果7plus的认定价格为150元,华为P20手机的认定价格为0元;苹果Series3智能手表的认定价格为1048元,黄壳“徽商”牌粗支香烟一包,100元面值的现金一张。总价值3001元;

经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被损部位价格认定:白色****轿车(车牌号:皖****)被损部位的认定价格为6537元,白色****越野车(车牌号:皖****)被损部位的认定价格为331元,棕色****汽车(车牌号:皖****)被损部位的认定价格为278元,白色****汽车(车牌号:皖****)被损部位的认定价格为337元。总价值7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监控截图、维修发票、销货清单、维修说明、证明、车辆维修清单、工作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姚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贰份;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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