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单某某经营的**网吧上网时,趁吧台无人之机,将网吧收银台内的3423.5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大丰南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单某某并取得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胜达网吧计费系统日报表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陈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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