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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凤台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双排座货车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吴某甲的农用车电瓶箱撬开,将车内的两块电瓶盗走;后陈某某又将吴某乙的农用车电瓶箱撬开,将车内的两块电瓶盗走。

2.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双排座货车到安徽省凤台县**镇**街,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朱某某的货车电瓶箱撬开,将车内的两块电瓶盗走。

3.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双排座货车到安徽省凤台县**乡**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李某某的货车电瓶箱撬开,将车内的两块电瓶盗走。

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货车电瓶总价值人民币2954元。被盗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凤台县公安局桂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凤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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