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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能,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组,住威宁自治县**街道****站。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0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7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7时许,被告人陈能在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西路蓝城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正在睡觉的被害人禄某甲衣服左边外包里的有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手机,于是将该部手机盗走。之后,陈能将该手机以40元钱的价格卖给禄某乙,禄某乙又以280元钱卖给黄某某。经威宁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华为荣耀手机9鉴定价格为163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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