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完善证据的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驾车至蓟州区官庄镇、洇溜镇,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煤改电”工程所架设电缆(未通电)剪断后盗走,变卖至石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共价值人民币52000余元,其中:
于2019年9月8日,在官庄镇贾各庄村,盗窃电缆24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80元;
于2019年9月12日,在官庄镇官永平庄村,盗窃电缆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0元;
于2019年9月18日,在官庄镇西大佛塔村,盗窃电缆约26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20元;
于2019年10月19日,在洇溜镇靳庄村,盗窃电缆1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40元;
于2019年10月25日,在洇溜镇小现渠村,盗窃电缆20.05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26元。
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人民币59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其余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蒙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破坏型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共24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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