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8********,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11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鑫泉浴池对面出租房内,利用自己前期为被害人许某某注册支付宝APP绑定银行卡时获取的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密码,在自己的手机登录该支付宝账号并从中秘密转出该账号绑定银行卡内人民币5000元,用于充值游戏和转账给他人。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经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许某某的银行流水;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已经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浴池对面出租房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手续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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