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8********,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镇**村**号。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五次来到天台县平桥镇太空农场,盗窃农场大棚内的电缆和电线,共计盗窃电缆线100米和电线100-200米,后将盗窃来的电缆及电线卖给收废品的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归案经过、证人蒋某某、杨心灵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昌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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