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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现住广安区**乡**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辛某某同是**店的员工,且共同居住于老板**所租的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住房内。202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辛某某熟睡之机,将辛某某放于床头背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随即陈某某逃离现场并将钱包内的2280元现金拿走,另将钱包及钱包内的三张会员卡扔在了**修脚店门前马路对面的花台内。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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