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底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嘉善县**街道**路**号**超市内,窃得超市内杨梅酒1瓶、白酒若干、零食生活用品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2634.5元。
2、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超市内江小白白酒2瓶、百奇饼干2盒,共计价值人民币45元。
3、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超市内江小白白酒1瓶、牛栏山白酒1瓶、奥利奥饼干2盒,共计价值人民币87元。
4、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超市内牛栏山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42元,后未出超市即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大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另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明、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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