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4********,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南溪路爱尚网咖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梁某某的白色BWS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2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52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佳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嘉兴(联系方式18957******);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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