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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在厦暂住**社**号**室。2011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商场**楼**家具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店内的两部IPAD平板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元)盗走,后用银白色IPAD平板电脑下载“王者荣耀”APP,并通过购买点券的方式盗刷被害人李某某支付宝及手机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1758元。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背包内查获一部被盗的金色IPAD平板电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赃物IPAD平板电脑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5、监控录像等;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071****);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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