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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楼**号(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马某甲妹妹马某乙曾系恋爱关系,马某乙带陈某某去过马某甲位于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路**家园*号楼*单元**楼的家中,故陈某某知道该房屋开锁密码及被害人长期不在家生活。

1、2019年12月3日晚20许,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密码进入马某甲家中,将一台尼康单反相机盗走,通过58同城网站将该相机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

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58同城网站联系到收二手家具的詹某某,詹某某带陈某某到马某甲家中将屋内的奥克斯台式空调、小米洗衣机、冰箱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詹某某及陈某某。

3、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带詹某某到马某甲家中,将屋内沙发、茶几、香炉、电视机以1400元价格卖给詹某某。

4、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詹某某联系陈某某,将马某甲家中卧室内壁挂空调拆掉,连同厨房刀具、客厅塑料凳子及花盆一并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

5、2019年12月23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要收集成灶,陈某某将开门密码告诉陈某某,随后陈某某独自到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路**家园*号楼*单元**楼马某甲的家中将集成灶、晾衣架、净水器搬走后转给陈某某500元。

6、2019年12月24日,陈某某联系了陈某某在魏公桥头找的拆空调的人(身份不详),拆空调的人将主卧和两个次卧的三张床搬走,拆空调的人转给陈某某800元。

7、2019年12月25日晚,在南阳市卧龙路师院西区对面****宾馆,陈某某将宾馆布草间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吧台的100元现金盗走。

经价格认证,被盗物品价值总计49360元。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3、证人马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 4、价格认证意见;5、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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