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街**号楼**门**室,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窃取的房门备用钥匙进入屋内,窃取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充电器两个、键盘一个、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46.5元、银行卡29张)、挎包一个、鞋四双。经鉴定,被盗房屋的电表开关拭子中检出STR分型,与陈某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4*1019。被盗房屋客厅东南侧地面提取的灰尘足迹为陈某某所穿的右脚黑色运动鞋所留。经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键盘、单肩背包价值人民币23690元。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涉案钱包已丢弃,其余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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