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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到李某某家中布置房间,后利用李某某为其准备的钥匙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东小区**号楼*单元***室内,盗走李某某存放于家中的现金5000元。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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