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41992********,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在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0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东购物广场被扶余市五家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08月22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9月0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陈某某在松原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现其怀孕,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前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下午2点多将被害人安某某停在新玛特楼下荟萃楼珠宝门前未熄火的白色长安牌CS95汽车盗走,车辆临时车牌号吉J****2,被盗车辆价值16.8万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单某某、关某甲、邵某某、王某乙、关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四)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五)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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