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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EH****小汽车,到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房,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田某某用于生活起居的出租屋内,盗窃走1台冰箱、1个电饭煲和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得手后,陈某某将上述物品放在其位于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的出租屋内。经鉴定,被盗的冰箱和电饭煲共价值人民币424元。现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波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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