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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6232001********,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由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左右,陈某窜至会泽县**街**乡**街村委**组丁云仓家房屋二楼马某某租住处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1月4日14时许,陈 再次窜至马某某租住处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寿勇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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