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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社区****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在本县福应街道解放街与南门街交叉路口处送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宁某某离开货车回家换衣服期间将被害人宁某某放置在货车驾驶室中间储物格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当天下午,陈某某将9000元现金归还宁某某并获谅解。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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