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乡**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6 月26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7 月3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5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徐州市云龙区**路**采耳堂店内欲做采耳,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极光色华为P30 PRO 手机放在按摩床上,见财起意,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该手机壳内有2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10元。
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鼓楼区**乡**村**巷**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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