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街**小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街**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扒窃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梁某某衣服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苹果手机,销赃挥霍。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购买收据、价格认定及告知、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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